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福建省)
发布时间:2024-07-25阅读次数: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威海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威海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威海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2、威海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流程受理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材料内容符合法定办结打印并发放证件威海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设定依据《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4、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

5、三)“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四)“院校”: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五)“职务证书”:系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

807打窝船怎样拆卸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可以在异地拆解厂进行拆解:在异地停泊且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不适航的。异地购置并拆解的。船籍港所在地无法拆解的。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章附则

1、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十章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执行规定和解释责任。首先,城镇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船舶,无论是经营性质还是所有权归属,都将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2、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十章中有一系列的规定。首先,关于乡镇运输船舶的买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卖船舶时,交易必须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在买卖完成后,向所在乡镇和村(社)进行备案,随后前往船舶登记机关完成船舶的登记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3、重庆市乡镇船舶的经营性运输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第三章的条款,乡镇船舶经营者必须首先获取相应的经营资格。具备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水运企业,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乡镇船舶能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条件。

4、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的认可工作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技术认可和发证工作,由省船舶检验处负责办理。

6、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四章中着重于渔业船舶的规范操作。首先,渔业船舶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第十九条):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确保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规定。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确保船舶的合法身份。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建设或作业影响航标的,需经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进行处罚。此管理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维护和保障渔业航标的正常运作,提升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此类活动进行管理。而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包括考试、考核和证书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