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打捞,规定是几天?
如果救助打捞的船舶是中国籍船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航道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航运服务企业以及救助船舶、打捞船舶、拖船等要在受到救助通知之日起12小时内赶赴现场,对于突发的情况,可以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海上救助通常涉及到对船舶和船上货物的援助。对于船舶的救援行动,根据其状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船舶能够配合操作,船员并未弃船,这时的救助通常称为救助;二是当船舶无法自行行动,船员已撤离,或者已沉没,这时的处理则被称为打捞。
第三十九条 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第八章 打捞清除第四十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其中,诸如“124”特大海难救助打捞、“7”空难救助打捞以及“WD FAIRWAY”(奋威)船救捞等重大工程,使它在北方海区安全体系和海洋工程领域树立了显著的地位。
位于天津市塘沽区新港的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天津基地,创建于1963年,原属上海海难救助打捞局,后归属北海救助局。基地设施完善,占地6691平方米,包括180米长的码头和52000平方米海域,可适应不同船型的停靠。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海域救助、抢险打捞和应急救援,设有待命船舶在北海救助局2号位。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渡口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者的渡口安全责任制;(二)落实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养护、使用情况的检查;(三)督促渡口经营者和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1、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第四章规定了关于预警、报告、协调和终止搜寻救助行动的详细措施。第二十条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收集和分析可能导致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国家规定发布预警。同时,预警信息会及时传达给水上搜救中心和应急管理机构,以便他们做好应急准备。
2、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的法律责任在第五章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工作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专业搜寻救助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条例,将受到相应处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9年9月23日的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重要的立法举措——《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这部条例旨在规范和强化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活动的顺利进行。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江苏省在水上救援领域的立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使海上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的人员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及其相关活动。
一旦海上搜救机构接收到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他们会立即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然后,他们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定,按级上报,逐级传递至相关部门。在中国,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接到此类信息后,会迅速采取行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给国务院,并同时通知国务院的相关部门。
本文旨在阐述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总则,旨在遵循国际公约和双边或多边协定,确保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制依据包括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以及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确保应急行动的合法性。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详细内容由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7月21日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次立法活动得到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于2010年9月29日生效,正式实施日期为2011年1月1日。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了海上搜救的组织与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珠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搜救工作的核心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海上搜救法规,编制预算,制定应急预案,确定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协调搜救行动,开展演习与培训,以及与其他地区开展搜救合作。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渡口和自用船舶的管理措施。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渡口和渡船的行业监管者,督促各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严格的渡口安全责任制,确保渡口的安全运营。海事机构则依法对所管辖水域内的渡船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渡运过程中的合规性。
为确保水上交通的安全,保护人身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主要关注通航环境的管理。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航道和锚地的管理维护单位需确保其符合技术设计要求,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水深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按相关规定报备给海事机构和航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一系列关键要求,以确保航行安全和秩序。首先,第五条强调船舶必须符合严格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同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港区规定,禁止超载或跨航区运输货物和乘客。
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渡运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渡运及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因此,要认真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客货运交通安全教育整治的紧急通知》(闽交办法明电〔〕34号)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