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法律主观: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出港签证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
工作流程:受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船舶签证簿、电子信息卡、国籍证书等,并处理材料补正和不予受理情况。 审核:确认申请通过或驳回,并在签证簿上签字、盖章。 办理与告知:交还签证簿,补充记录船舶证书信息,并通知监管方。 归档:整理并保存申请单、材料和签证簿页等。
具体流程如下:受理阶段:检查申请是否在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材料完整性。所需材料包括:船舶签证簿、船舶进港签证申请单、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等共13项。审核:若材料齐全,给予受理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提供补正通知或拒绝并说明原因。
流程如下:受理阶段:申请人需提交《船舶签证簿》、《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等,包括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复印件。资料齐全后,受理人会进行审查,如有错误会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正。 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并盖章;不通过则注明原因并退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以渔业为主的渔港和渔港水域(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洋渔业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港务监督工作内容
1、首先,港务监督负责船舶的登记管理,包括颁发船舶国籍证书,确定船名和呼号,以及指定船舶的船籍港。他们对船籍港内的船舶实施行政和技术层面的管辖和监督,对船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并签发相应的职务证书。
2、⑤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检查船舶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油类记录;查验和签发有关证书。⑥依照港口行政规章,对船舶发生的海损事故进行调查,对船方提出的海事声明、事故报告、事务陈述等文件经查核给予签证,以备查考,调解因海事案件引起的民事争议。
3、第三条 港务监督(包括航政机关,下同)要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务(航)监督机构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航道由专用航道建设、管理、维护单位负责航道管理工作,专用航道的建设、管理、维护活动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