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船舶代理人,海上货运代理人,托运人是不是一个意思啊,我看他...
1、船舶代理人是一般是船公司,他可以自己报关和出具海运提单 海上货运代理人是一个大的概念,上面两者都属于。托运人可以是承运人,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会把货物的主人叫做托运人。
2、简单的说,船舶代理是为船公司服务的,而货运代理是为货主服务的,而无船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货主而言,他相当于承运人,签发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对于船公司而言,他又相当于托运人,船公司签发LINER B/L给无船承运人。
3、外贸中shipper和forwarder不是一个意思。shipper为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forwarder为货运代理人,也成货代,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者。
4、主体不同 货运代理人是接这个承运事情的人;货物承运人是负责运送这个货物的人。关系不同 货运代理人有时候也可以是货运承运人;有时货运代理人作为托运人的主承揽人并承担公共承运人的责任;而有时货运代理人仅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
5、当然不是一个概念。船公司-Carrier,即承运人,负责把货从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赚取他的海运费。船代-负责联系帮船靠到码头上,负责一船船员靠岸期间的生活饮食卫生,负责联系装货卸货。货代-负责帮货主把货装到船上去,街上叫货运代理、海运代理的公司差不多都是货代。
6、通过代理公司订舱也可以。国际货代可分为三类:不是无船承运人的货代、一般无船承运人、具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这三类都有各自的特点,经营范围也是由小到大的顺序,解释起来也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我这些也是自己干货代瞎总结的,不是什么权威的理论,也不一定正确,希望和大家一起交流。
船舶买卖经纪人,租船经纪人,货运代理人的异同
船舶买卖经纪人是把一艘船舶买卖双方联结在起的中间商,以取得佣金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经纪人对其经纪的船舶并不拥有所有权。租船经纪人主要提供以大宗散杂货为主的租船、揽货、订舱、船舶买卖、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服务。
三者主要不同是业务领域的差异。船舶经纪主要是船舶之间的买卖租赁。租船经纪做的是散货船运输,是不定期运输,有别于班轮运输。3。货代一般做的是集装箱班轮运输。
船舶买卖经纪人,是联系买方和卖方的中间人。租船经纪人,是联系船东和承租人的中间人。货运代理人,是联系承运人和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和收货人的中间人。
S&P Broker 顾名思义就是在船舶买卖过程中,为买卖双方提供必要信息,协调买卖双方的中介。2 Chartering Broker 顾名思义就是在租船过程中,为租船双方提供必要信息,协调买卖双方的中介。3 Forwarder 以集装箱货物订舱报关业务为主。
首先,是船舶买卖经纪人。这部分专家专注于船舶交易,他们的核心业务涵盖新船、旧船以及二手船舶的买卖服务。他们帮助买卖双方进行信息沟通,处理合同谈判,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其次,是船舶货运代理经纪人。这部分经纪人专长于海运业务,主要负责船舶租赁的中介服务,同时处理各种海上的货物运输代理工作。
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和船务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1、承运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 船务代理人:船代(你的船要停靠某个港口,就要到相应的船代企业报港,如外代,中海等)运输代理人:泛指国际船舶代理人和航运经纪人。包括:班轮运输代理人 班轮运输代理人有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和订舱代理人。
2、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如Forwarding Agent或Freight Forwarder,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负责货物运输的专业机构。他们可以代表承运人接收货物,或代表货主安排运输,有些公司则同时提供这两方面的服务。作为运输中间人,他们连接承运人和托运人,扮演着关键的桥梁角色。
3、船务代理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船务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应和船舶服务方面等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等。船务代理关系根据委托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航运代理和长期代理两种。
4、租船代理,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区别
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 抵押权 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 担保物权 ;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 抵押合同 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
2、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两者产生的情况不一样,抵押权是抵押人设定的,优先权是法定的,只要符合几种法定的情形(海商法第22条有列出),就会产生船舶优先权。
3、船舶抵押权、优先权和留置权都旨在优先清偿债权,但抵押权为约定担保,需登记,优先权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无需登记。受偿顺序为: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虽优先但需扣除相关费用。
4、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秘密的权利,它的成立不需要公示。这种权利与抵押权的最大区别在于抵押权的成立须以公示为要件,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居于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权对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船舶留置权也得到较优先的考虑。而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一般为借贷之债的普通债权,虽然船舶抵押权对航运业的发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偿的迫切性明显弱于前两种权利,因而船舶抵押权被置于其他两个权力之后。
6、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