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记录(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汇编)
发布时间:2024-07-16阅读次数:25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渡口管理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管理维护和对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区域内的公益性渡口建设,渡船维修、更新和渡工补助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5月15日公布已被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代替。

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1 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第五条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详细记录船舶的航行情况、设备状态、人员操作等重要信息。首先,航行日志是内河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记录工具,对于船舶的管理和事故调查具有重要意义。

大副要每天检查航海日志的记载情况并签注,船长要定期监控签字。更换压载水的开始时间舱位及结束时间和船位应记入航海日志。2各种应急演习的记录要有船长的评估。2对新上船人员上船两周内救生消防的培训要记入航海日志。2每班巡回检查情况要记入航海日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正)

1、交通运输部近日作出决定,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九条第二款内容被修改为:“当船舶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装载危险货物时,海事管理机构需对其实施标注并持续跟踪。

2、为了强化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确保水上安全和环境保护,本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法律法规制定。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管中,危险货物是一个特定概念,它指的是那些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环境污染性等特性,可能会对人员安全、财产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的物品。这类货物需要特别的防护措施,以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船舶的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根据水上安全和环保管理规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污染管理体系(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中,对人员管理有明确要求。首先,第二十九条规定,所有在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以确保他们具备处理危险货物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防洪水安全...

1、杭州市的船舶在面临防涌潮、防洪和防台安全管理时,有特定的规定以确保航行安全。当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水位达到洪水警戒线或富春江水库出库流量超过每秒4000立方米时,这些水域进入船舶防洪期,内河同样遵循此标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了第108号令,制定了《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船舶在涌潮、洪水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城市防灾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2012修改)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水平,以确保城市在自然灾害面前的应对能力和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市政府对这些规章的改动,旨在细化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日益增长的城市安全需求。

3、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了第108号令,制定了《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船舶在涌潮、洪水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城市防灾减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