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法律主观:船舶的安全规范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扣;进入施工现场请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禁止穿布鞋、拖鞋、短袖赤裸上身进入施工现场和进行作业,装配工在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等。
2、梅州润昌船舶信息有限公司是2014-06-04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梅州市梅县区新贵街大新城豪苑A6-2栋501房。梅州润昌船舶信息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1403304010005D,企业法人彭永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3、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4、时间:2011年6月12日 程序:8:30-8:55 梅州市山歌剧团、广东汉剧院演员在游船上进行文艺表演;农校学生进行河面航模表演 9:00-9:10 开赛仪式举行 9:15整 龙舟比赛开始 最佳观赛点:亲水公园沿岸—东山中学—秀兰大桥一带,归读公园沿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船舶做了哪些规定
.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舶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主管机关有权令其停航。对于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主管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三种处罚中的一种或几种处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2012修改)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年2月1日,杭州市政府继续深化规章修订,发布了市令第262号,对包括《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在内的32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在此期间各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人安全生产议事日程, 并建立防台防汛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台风、潮汛、洪水期间的抗 灾抢险。
4、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管辖的钱塘江河道包括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的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和支流。将第四条修改为:钱塘江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钱塘江河道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5、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一系列市政府规章部分内容的决定,旨在提升城市防洪防台安全管理措施。其中,一项关键修改涉及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具体来说,删除了原有的第二十五条内容。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订)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2、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企业和所有人负责的原则。市和县(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设置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
3、视为被申请人XX县政府已收到第三人XX镇政府的报送材料。足以证明:我已按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了正式申请。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5、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