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建设或作业影响航标的,需经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进行处罚。此管理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维护和保障渔业航标的正常运作,提升水上交通的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障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渔业航标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渔业资源总量及区域分布情况制定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江苏省渔业船舶如何实行船网工具控制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养殖渔业船舶实行总量控制,获得控制指标的船舶能享受国家补贴。省渔业行政主管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总量控制标准,各层级渔业行政机构据此进行具体指标的核定。第三十条,渔业船舶设计、修造需在资质范围内进行,并需根据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进行。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和转移遵循淘汰旧船、船网工具指标随渔船买卖的原则,远洋作业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则保持不变。渔船制造、更新等活动需在批准的船网工具指标内进行,申请过程需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最后,申请中存在超标、违反法律政策等情况的,将不予批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航行、作业以及船员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规定在航道和港口管理章节有明确的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航道发展规划(第八条),需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保与水资源利用、防洪和渔业等规划协调。航道和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在竣工后接受国家规定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