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根据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6-28阅读次数:55

海洋环境保护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这部法律共九章124条,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历经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三次修正,共十章节九十七条。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在本省管辖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陆源污染物污染、船舶污染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为了保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国务院已经先后制定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船舶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方面的行政法规。

修改了第二条,明确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港口、码头、航道、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等十类项目,这些工程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审批。新增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海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且禁止在特定海域围海造地。

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 号,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9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措施,为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共同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40年来,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进行首次修订,并于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什么时候实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20年4月29日开始实施,该法律的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修订后的法律在海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其实施对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海环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协同推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充分发挥海事管理机构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九章124条,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年3月1,200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新修订的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权威解读

1、第四条:载有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需投保油污损害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对于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保险标的还需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1000总吨以下的非油类物质载运船舶,保险责任仅限于非持久性油类物质污染损害。

2、为了强化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赔偿机制,建立一个针对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体系,本办法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

3、至于时间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航行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有一个过渡期,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才开始执行,即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一制度。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0年第3号令,一项重要的法规已经于2010年7月9日经部务会议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项法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这部法规正式开始实施,以保障船舶运营过程中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得到有效管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国籍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有明确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所有中国籍船舶必须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或取得其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财务保证。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最新规定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建设,推动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绿色发展。

2、法律分析: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3、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4、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5、每人每天的生活污水排放量限制为70升。这一规定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及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共同制定并管理的。在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船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规定每人每天的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70升。

6、升。船舶生活污水每人每天70升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规定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规定主要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各国海事监管机构制定和管理,包括每人每天生活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70升,而且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和过滤后才能进行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