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内容
1、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2、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122条,与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十二章、54条相比,章节有所缩减,但条款大幅增加,总体而言,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新增了8项法律制度,具体是: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管理。首先,任何船舶和设施在执行这些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第十条)。对于外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内水和港口。
汕头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港口的管理,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维护港口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2、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特区范围外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3、第八条 凡需在预留港区开采砂土的,建设单位应向汕头港监、市国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取沙量进行作业,并服从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汕头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汕头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管理计划300字
保护母亲河建议书300字范文篇1 千万年来,长江、淮河、运河流淌不息,孕育了独特辉煌的江淮文化,滋养了生生不息的苏北大地,为幸福扬州、江淮之都带来了勃勃生机。如何保护我们的母亲河?如何使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相协调?这是我们每一位市民刻不容缓的神圣使命。
长江,中国第一大河,全长6397千米,发源于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它流经多个省份,是中国重要的河流运输线路之一,为沿岸城市和广大地区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长江流域面积广阔,涵盖了中国的许多重要农业区。它流经湿润的季风气候区,所以水流充沛,水质清澈。
我们应该保护我们的母亲河,不能在里面排放没有经过充分处理的废水;不能向里面乱扔垃圾。保护大自然的莺红柳绿,先从我们每个人自己做起。
长江从雪域高原穿过横断山区的垂直地带,流过洪泛平原、亚热带森林。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位居我国7大流域之首。流域内生物物种占中国所有物种的一半以上。它孕育了水杉、珙桐、银杉;大熊猫、中华鲟、金丝猴、扬子鳄、朱、白鳍豚等驰名中外的珍稀动植物。仅洞庭湖和鄱阳湖就有鸟类300种以上,鱼类多达200种。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航建设、港口经营、水路运输以及其他与水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3、.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7.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
4、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南省船舶管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什么?
负责水上巡航,处理影响通航秩序和环境的异常情况,同时监督各类水上作业区域的安全和秩序,如禁航区、航道等。监督码头、泊位的安全和锚地、航道水深,管理引航工作。根据授权,审批沉船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工作,以及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管理。办理船员任解职签证,检查船舶船员配备和证书情况。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三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船舶班期,并组织实施;(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五)负责实施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相关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港口条例的江苏省港口条例
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旨在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港口安全与秩序,推动港口发展,体现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同时保护公众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
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特定类型的港口管理和执行标准。首先,第五十七条规定,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的港口的口岸管理,需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确保特殊性质港口的规范运营。
江苏省的港口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管理,依据《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港口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工商登记。以下是条例中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的一些关键条款:第二十八条,从事以下活动需取得许可证: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服务设施给船舶。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设施和服务。
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港口规划与岸线使用的管理。首先,第五条强调了港口规划的编制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注重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与各类相关规划保持衔接。规划涵盖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后者需遵循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