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方案合集(船舶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发布时间:2024-06-21阅读次数:28

船舶管理系统?

1、FMS指的是船舶飞行管理系统(Fleet Management System),是一种智能化船舶管理和控制系统。FMS系统是基于计算机集成技术和无线传输技术,使船舶的运行和管理更加便捷和高效。通过FMS系统,船长和船员可以实时监控船舶的位置和状态、航行条件以及气象信息等,从而方便航行安全和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

2、VTS的意思是船舶交通服务。VTS是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在VTS区域内,这种服务应能与交通相互作用并对交通形势变化作出反应。我国通常称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MS)vessel trafficmanagement system在一定水域管理船舶航行的体系,以保证航行安全和提高航运效率。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船舶交通量不断增加,为使船舶能顺畅通航于有限水域或拥挤水域:首先是港口,还有江河、海峡,各海运国家逐渐建立起岸船之间合作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内容、系统的规模和设备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很不相同。

5、船公司主管机构应提前将月计划指令下达到船上。如船舶已安装计算机和PMS 管理系统,在船上可自动生成月保养计划,则可免除指令的下发。(2) 轮机长应按照公司指令及时完成要求的项目。(3) 船上应至少每季度将该季度内每个月的完成情况报公司主管机构,主管机构负责汇总和管理。

6、船舶机务管理系统是指对船上机器的操纵、维修、保养等方面的事务的管理系统,船舶机务管理系统的本质是辅助或者实现船舶机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既覆盖岸端的内部业务管理,又覆盖船舶端的业务管理。为船务公司提供标准的经营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管理...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求助:关于老旧船报废规定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一类船舶,如一般运输船,其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的船龄要求为10年以下。对于强制报废船龄,这类船舶规定为船龄超过18年。如在黑龙江水系航行的,船龄限制则更为严格,需在18年以下进行更换或更新。

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忆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

河船船龄标准:一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二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三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四类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39年以上);五类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41年以上)。

法律依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通航设施,是指为保障船舶过闸而修建的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包括上下游口门区之间,与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的区域。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渔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和运营管理需要共同划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船舶的什么安排过闸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八)打捞沉船、沉物。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揭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1、揭阳市针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措施包括预案演练、宣教培训以及奖惩制度。在预案演练方面,每年都会进行一次综合性演习,旨在检验各环节在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和协同效率。演习分为室内模拟和实地演练,演习方案由指挥中心办公室预先制定和准备。宣教培训则是提升公众对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认知和应对能力的重要环节。

2、预案的适用范围涵盖揭阳市行政区域内由船舶或相关作业可能导致的污染事件。工作原则包括五个方面:以人为本,安全为先:将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置于首位,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预防并减少人员伤害。

3、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5、第四条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