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沿海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06-18阅读次数:32

江苏省港口条例的江苏省港口条例

1、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行为,会被勒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处以罚款,金额范围是一万元至五万元。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渔业港口性质和功能,同样需限时改正,罚款一万至五万元。

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这是依据全省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的,明确了全省渔业港口的分布规划,它明确了港口的分布区域以及其功能定位。

5、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太仓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利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江苏省渔业船舶如何实行船网工具控制和总量控制?

1、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2、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4、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措施中,对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有何规...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分析:“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如果不去的证书上船工作,假如在船上受伤了,保险公司也会以你没有船员证拒赔的,而且被渔政查到会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九条: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罚款,不光挣不到钱,还得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