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附则Ⅳ修订最新进展介绍
是指换油计划换油计划制定后应该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换油操。同时将开始的时间和船位记录在轮机日志上,井且通知委驶台做相同的记录,换油结束后同样需要记录。这些转换作业记录是港口国检查的主要依据。
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其签约国包括丹麦、德国、希腊、挪威、瑞典、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中国没有加入该附则VI。
我国作为MARPOL公约缔约国,世界航运和造船大国,应早日加入并严格执行MARPOL公约附则Ⅵ。然而面对IMO的严格规则,我国因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尚不具备加入附则Ⅵ的条件。
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积极研究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措施,于1997年通过了《73/78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并决定新增MARPOL73/78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船舶优先权有哪些内容?
1、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为拖船或救援船的优先权、信号灯或声音信号的优先权、右舷通航的优先权、大船优先权、进入港口或离开港口的优先权。拖船或救援船的优先权 根据国际海事法规定,若船只需要拖船或救援船的协助,则这些船具有优先权,其他船只应该避让它们。
2、法律分析:《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解释,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属于船舶优先权。
3、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船长和船员纵然在船上帮忙做一些临时工作,也不能界定为有权享受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关于“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可以有两种解释。
4、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这是《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1、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善意第三人在民法上之意义,就是毫不知情的人,也可以称作信赖他人法律关系而参与交易行为之第三人。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制定本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