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水库船只归谁管理?
1、法律分析: 政府发布的文件。(一)凡在水库内行驶的营运的和非营运的各种类型的船舶,必须报经当地港航监督站(所)或临近的港航监督站(所)检验丈量,规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航行证。管理责任制明确,水库与村、村与渡口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
2、水库鱼船从事游客运输收取费用的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水利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旅游资源保护、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包括船舶管理、航道管理等方面。
3、第十六条 水库各类船只,必须持有自治县交通部门核发的《船舶准航证》,并接受渔政和水上公安人员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水库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第Ⅱ类标准保护和管理。直接或间接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检丈和办理《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第十六条 检丈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丈人员由乡镇船舶管理员兼任并持证上岗,其培训、考试发证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船舶检验部门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分别从本级财政预算和农村客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资金,设立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配合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渡运船舶的实际运行和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功能区布局,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消除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辖区声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