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以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其核心思路着重于科学发展观的实践,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首要目标是确保渔船生产安全,维护伏休期间的稳定局面,以及有序进行涉外生产。
2、第一条:为了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3、首先,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他们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定期维修检查,所有安全设施保持完好齐全,以保障航行和作业安全。
4、山东省人民政府深刻认识到加强渔船管理对于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作为该省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渔业行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渔船作为渔业生产的基石,其安全状况直接关乎渔业全局的稳定。
5、加强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监管,逐船勘验,逐艘核实船证相符、证业相符情况,规范渔船管理和渔业生产秩序。最后,山东省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
6、在涉渔船舶监管方面,山东省将对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分类坚决去存量、遏增量。加强对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监管,规范渔船管理和渔业生产秩序。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7修订)_百...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职工、渔民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凡拥有渔业船舶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2、《条例》规范的内容完全涵盖了《辽宁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7月13日辽政发[1988]58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87号令修订)。因此,省政府决定废止《辽宁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3、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