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1、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普通客船、客货船等)。
3、年9月26日,国务院在第21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废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修订标志着旧条例的终结,1987年5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被废止。
小型船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负责人在启航时需通过船载设备确认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进境船舶在中途监管站完成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后,进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可提前申报。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
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准从未设关地点装运货物出口外,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船舶进口、出口和在港内停泊期间,应当受海关监管。小型船舶,除经海关特许以外,都应当装置封仓设备。
海事局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海事局属于交通运输部管辖。海事局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事局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海事归属于交通运输部下的海事局管理。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直属行政机构,在我国主要港口和城市都设有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管辖区域内海事行政管理和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船舶监督检验、船员管理、海上事故调查处理、防止海域污染等任务。
海事局属于交通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属机构。其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内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交通运输部海事主管机构,机关驻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海事局隶属于海洋局,通俗的说海事局是海洋局里面的一个分管局,海洋局是海事局的领导者,海洋局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而海事局是执行者。
BDMA全称为中国海事局。它是中国负责海事事务的主要政府机构,隶属于交通运输部。其主要职责包括:海事安全管理 BDMA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管,包括船舶的登记、检验和航行安全管理等。为了确保海上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该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海事法规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直属海事局受交通部的直属管辖,当地海事局分别属于当地交通局的管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年9月26日,国务院在第21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废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修订标志着旧条例的终结,1987年5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被废止。
年10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发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这一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运输部的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以解答相关问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2、在本规定中,装货处所特指滚装船舶内专为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区域,以及通往这些区域的围壁通道。而装车处所则是指船舶甲板以上或以下设有隔离舱壁,用于装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允许车辆进出的封闭区域。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4、第七章中,针对海上滚装船舶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船舶或其管理人员未能遵守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条例,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规章进行处罚。
5、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建造或改建滚装船舶时,必须遵循国家规定,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