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便对外贸易运输,特根据《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驳船装载的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如遇水损或发生意外事故,船方应向到达地海关书面报告。海关在查明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处理。驳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运带未经海关放行的个人物品。
3、经营进出口货物转运业务的驳船,需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需向船籍港海关申请登记,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梅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操作。
4、⑦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⑧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⑨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⑩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属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明确规定,所有进出口船舶都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
为强化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提升进出我国口岸的便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 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船舶出境需在离境口岸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手续吗?
1、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出境船舶在离境口岸需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的出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十八条要求,船舶在离境前4小时内,船方或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如遇人员、货物变化或特殊情况需延迟离境,需重新办理手续。
2、最后,海关进行放行手续,允许货物离境。在此过程中,海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目的国的要求进行审核。例如,部分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等有特殊的标准和规定,货主需要对货物进行相应的检测和认证,并提供相关资料。另外,一些货物可能会受到技术出口管制等限制,需要在申报时进行说明并获得相关批准。
3、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国家质检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检验检疫工作。各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船舶进出口岸的具体检验检疫任务,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口岸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
2、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健康安全,以及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和疫病的传播。它规定了船舶在进出境时必须接受严格检疫,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卫生条件检查、货物查验、船员健康检查等环节。
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第二章 风险管理第四条 海关对出入境邮轮实施风险管理。
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附则条款如下:第三十四条,对于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其检验检疫规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中,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及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和执行国际海运鲜货运输任务的船舶,其检验检疫同样参照本办法进行操作。
5、该法还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主体和罚则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法》第九章第五十二条_定:“所有进(出)口船舶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接受检查。符合条件的船舶可以获得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
6、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出境检验检疫规定如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出境船舶在离境口岸需接受检验检疫,并办理相关的出境检验检疫手续。第十八条要求,船舶在离境前4小时内,船方或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如遇人员、货物变化或特殊情况需延迟离境,需重新办理手续。
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有何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进出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海关的监管规定。首先,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行入境或出境。抵达或离开这些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未经海关许可,运输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
第第三十六条强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在进出境时,其个人物品的进出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全面检查和监管,确保合规。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严格控制在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的合理数量范围内,以防止过度携带或用于非正常用途。
.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经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2.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管理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货物装箱前需通过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第二十条)。对于出境运输工具,如果预计载有货物或物品,舱单传输人应在申报手续前提交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