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督促渡船按规定配备渡工;做好渡口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检查,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维护渡口的安全秩序,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协调增加渡船班次;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渡口安全隐患;其他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我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日常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定船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加强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加大对非法营运船舶的打击; 逐步完善水运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 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增设水上安全警示牌; 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渡口、重点船舶、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理。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市长黄奇帆作为决策者,对这一重要决定负有责任,并在二月八日亲自签发,确保了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这一决定的实施,无疑将对提升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专门针对游览船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根据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提供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合格证书,以此证明其符合航行安全标准,随后需到港监机构进行船舶登记。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游览船和自用船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游览船如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区、公园的水域运营,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家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在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保航行安全。
所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责管理的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此办法的规定。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当乡镇船舶遭遇水上交通事故时,根据第七章的规定,船上人员有义务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给附近的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若涉及渔船,还需向渔政机构通报。其他在场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