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1、浙江省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的各类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军事和公务船舶除外。政府各级部门需强化领导,确保经费投入,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证件管理、边防巡查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2、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二十六条,如船舶负责人未携带有效出海证件或持过期证件出海,对责任人罚款二百元或给予警告。若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证件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样面临处罚。未按规定办理边防签证也属违规,将面临类似罚款。
3、根据《条例》,任何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公安边防机关有权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登临、检查、扣押、驱逐,并可能命令其停止、改变航向或返回原航程,以确保海域安全和秩序。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发布...
1、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自1994年发布实施以来,旨在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保障水上交通秩序和安全。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的治安管理。前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是指本省大陆天然及人工的江河和湖泊,包括通航水域、港口以及不通航水域。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船舶污染水域由哪个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1、农业部门所属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对渔船污染内河水域实施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其他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实施监管。
2、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4、海事管理机构在条例框架下,负责具体监督和管理船舶污染的防治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需组织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根据国务院规划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5、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