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物流事故保险案例分享(海运货物保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6阅读次数:34

请教达人,关于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的案例分析。thanks.

.1.5 在避难港卸货。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之损失:1.2.1 共同海损的牺牲;1.2.2 抛货。根据这个上面说得各种承保风险中你发现了吧,不含概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所以你投保C险,A船货是不能向保险人索赔的,B船可以。有一点,协会条款似乎不追究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

分析:1)的情况下是欺骗性质的问题 - 因为作为合约标的为50万吨的镀锌铁实际加载的旧铁桶,铁桶建镀锌铁皮,但污水,卖方撤回批准购买价格,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称,已经空了 - 这是一个典型的骗局。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

第一章:国际物流操作风险防范基础 1 定义:国际物流操作风险,涉及运输、仓储和文件处理等环节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货物安全和运输效率。2 重要性:防范风险能保障供应链的稳定,降低经济损失,提升企业竞争力。3 防范策略:通过制定严谨的操作流程,培训员工,以及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降低风险。

物流案例分析

案例二:富日物流 富日物流于2001年9月正式投入运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该公司在杭州市下沙路旁租用的300亩土地上建造了140000平方米现代化常温月台库房,并正在九堡镇建造规模更大的600亩物流园区。富日物流已经是众多快速流通民用消费品的华东区总仓,其影响力和辐射半径还在日益扩大中。

物流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篇1: 公司简介 苏宁易购 ,是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新一代B2C网上购物平台,现已覆盖传统家电、3C电器、日用百货等品类。2011年,苏宁易购将强化虚拟网络与实体店面的同步发展,不断提升网络市场份额。

海尔物流的案例分析 篇1 海尔物流在当初的物流重组阶段,整合了集团内分散在28个产品事业部的采购、原材料仓储配送、成品仓储配送的职能,并率先提出了三个JI丁(Justintime)的管理,即JIT采购;J1丁原材料配送、JIT成品分拨物流。

在美国,Ryder Integrated Logistics和信息技术巨头IBM和第四方物流的始作俑者埃森哲公司结为战略联盟,使得Ryder拥有了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方面的特长,而如果没有第四方物流的加盟这些特长要花掉Ryder公司自身几十年的工夫才能够积聚起来。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

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

答案如下: I(保费)= 136*110%*2%=9176 CIF-I(CFR不含佣价格)=136-9176=126824 CFR含佣价=CFR(不含佣)/(1-5%)=135078 总佣金=CFR含佣价*200*5%=1365以下为本题的有关知识点:.保险率的佣金计算方式: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

保险索赔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

分析:1)本案是诈骗性质的问题——因为合同的标的是镀锌铁皮50吨,而实际装的是旧铁桶,铁桶内装的不是镀锌铁皮而是污水,卖方提走该批货款,买方派人去香港向卖方公司索赔时,早已人去楼空——因此,这是典型的诈骗案。

如果是全套有效单据,应该含有出口国官方检验机构的《品质检验证书》,不能向卖方索赔。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一般情况是仓至仓。

...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舱至舱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因为保险自货物进入发货人码头仓库才开始生效。

因为是FOB条款的合同,所以,货物的风险以货物被装上船为界,而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出险,即货物尚未装船,且FOB条款中卖方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因此,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没有道理。

问题: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想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库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海运货物险的国际通用惯例的保险起止地点都是仓至仓,但是因为货物未装船之前即便是发生了货物损毁的情况,卖方也不可能索赔,所以实际上都是在货物装船之后发生损毁才有可能索赔。

案例分析,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要专业的,谢谢哦!

1、个人觉得平安险条件下,A船上的陶瓷是无法获得赔偿的,因为平安险自然灾害这部分只赔全损或推定全损。B船上的陶瓷,是因为运输工具互碰造成的损失,即使是部分损失,也可以得到赔偿。在水渍险条件下,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要赔,所以两艘船的陶瓷都可以得到赔偿。

2、所以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区间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运输,只要在卸离海轮后60天的期限内运输,就有可能受到“仓至仓”条款的约束。

3、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4、依据“中国保险条款”(CIC),我国的海洋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学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胡某(11岁)状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胡某保险金7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