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管理(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最新)
发布时间:2024-08-21阅读次数: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柳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贺州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法律依据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如何进行船舶登记备案

1、一)登记申请书;(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船舶登记备案手续如下:船舶所有人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等;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并申请;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

3、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4、第三条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5、修造船厂及二手船舶买卖中介人必须于4月30日前进行报备登记。修造船厂无论规模大小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均应主动报备登记。“三无”船舶信息备案登记地点。港岙口、海岸线、临时停泊点、内海等水域“三无”船舶由当地边防派出所和属地乡镇备案登记。

6、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一)变更企业名称;(二)企业迁移;(三)变更出资人;(四)歇业、终止经营。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本规定制定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关于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有一份详细的规定附录二。根据该规定,船舶的使用寿命划分了不同的类别和年限标准,以确保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一类船舶,如一般运输船,其购置或光租外国籍船的船龄要求为10年以下。对于强制报废船龄,这类船舶规定为船龄超过18年。

老旧运输船舶的营运管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责任加强船舶的跟踪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养护检查,确保电气装置的绝缘性能。在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评估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载重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对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法律分析:(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等。

船舶注册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五条 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船舶登记管理处罚标准有哪些

1、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但未持有必要证书(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等)的,将被警告并要求改正,罚款额度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第十六条:无有效船名、船号及证书的船舶禁止离港,并对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船价2倍以下罚款。如无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改变标识或伪造证书,将加重处罚。

2、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未经批准私自进行营业性水路运输,违反了第十二条第四项,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未按规定交回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同样被视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水路运输,也将按照上述条例受到处罚。

3、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第十三条 发现伪造、涂改的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场予以收缴,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证书,并对船舶所有人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对持有超过有效期证书航行的,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申请换发船舶登记证书,并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5、法律分析: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6、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免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任。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第三条 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货物、物品的管理,具体规定在第二章备案管理中。

自2004年3月15日起,该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两个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负责人在启航时需通过船载设备确认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进境船舶在中途监管站完成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后,进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可提前申报。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