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渔业船舶
1、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四章中着重于渔业船舶的规范操作。首先,渔业船舶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第十九条):经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确保船舶结构和性能符合规定。在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确保船舶的合法身份。
2、此次决定的核心内容涉及对部分现有的政府规章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废止那些不再符合当前管理需求的规定,继续实施那些具有实效并应继续保持执行的规章,以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新形势和要求。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4、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十章中有一系列的规定。首先,关于乡镇运输船舶的买卖,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买卖船舶时,交易必须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在买卖完成后,向所在乡镇和村(社)进行备案,随后前往船舶登记机关完成船舶的登记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5、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2、法律主观: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沿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得用于渔业生产活动。
5、渔业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它对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养殖、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旨在确保我国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水域内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2、在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中,第六章专门关注安全生产。首先,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他们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定期维修检查,所有安全设施保持完好齐全,以保障航行和作业安全。
3、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4、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制定海洋与渔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划海洋事业与渔业经济发展,负责规划的执行和监督。 监测和评估海洋经济运行,协调海洋事务,提出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建议。负责经济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节能减排工作,应对气候变化。
5、逄胜波副局长兼党委委员,负责政策法规和局属企业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和局属企业,协助于成璞管理规划财务处日常事务。傅道军总工程师兼党委委员,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渔政管理、渔船检验、渔港监督等,主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和船检处等。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四章渔业船舶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乡镇船舶包括:(1)乡、镇、村企业、集体和个人运营的用于客货运输的运输船舶,以及自用从事农副业生产和服务的船舶;(2)在江、河、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中的游览船只;(3)城乡渡口(公路渡口除外)的渡船;(4)参与渔业捕捞、养殖及相关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十章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执行规定和解释责任。首先,城镇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船舶,无论是经营性质还是所有权归属,都将按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