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船舶管理不力(船只管理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4-06-06阅读次数:35

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3、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下(不含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和大中型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从事客货运输船舶以及农牧业生产、防洪、散杂等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或修造乡镇船舶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船舶安全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 为保证乡镇自用船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吉林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运输船舶,系指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从事运输的客船和货船。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与经营,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口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怎么举报船舶违法

1、船舶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等情况,可向就近或更高一级地方海事部门电话咨询,实事求是反映违法情况,尽量保留船舶违法证件及相关影像,以便于海事部门采集证据。同时,海事部门会对于举报个人及电话给予保密,谨防信息泄露。

2、船员投诉方式(一)船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投诉表格(见附件)。(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投诉,联系方式可以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三)投诉人应当如实报告投诉事实和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海事管理机构不受理没有事实和匿名的投诉。

3、为010-59192945。指挥中心举报电话为010-59192945(工作时间),59192948(24小时值班);指挥中心发放举报奖金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挥中心发放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要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涉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结果,但不提供有关案情及处理材料。

4、丹东举报船证件不符合可以去当地船舶监督处举报,是不允许出海的。船证件不符合可以去当地船舶监督局举报,是不允许出海的,已经出海的船会被强制叫回扣押。

5、对行政单位或人员的举报,可以到纪委。如果对执法有问题。可以向县区法制办申请行政执法监督。

6、拨打12345电话或前往当地检察院或公安局。可以拨打12345电话举报舟山润和船务有限公司,12345电话是一个全国性的举报电话,可以报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报告舟山润和船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前往当地检察院或公安局提出举报。舟山润和船务有限公司位于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弘生大道111号。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资料及有关材料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市港航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颁发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