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航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它明确了航道管理的职责划分、航道规划的编制程序、航道建设与维护的标准以及航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旨在促进航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2、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3、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原标题: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七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必要性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4、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14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干线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确保航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宜宾至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军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
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简称船舶港务费)的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以下规定。凡在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商业作业的船舶,均需按照本办法缴纳费用。具体征收机构由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下属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负责实施。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1、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河道整治和保护活动,无论是涉及航道管理还是其他河道管理区域,均需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对于航道管理,还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关于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沙洲、行洪区和护堤地。
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建设管理,强调了在河道管理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和设施的建设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任何在河道范围内修建的水利工程、防洪设施等,必须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遵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航运要求,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第十条)。
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于河道的管理和整治,以确保河道的行洪和排涝安全。第二十九条中,河道主管机构需强化河道清障管理,进行河道整治,目标是保障河道的正常运行。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强化航道管理,确保航道安全和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国家指定由浙江省管理的沿海航道也有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0年9月30日做出了重要的立法决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经过严谨的审议过程,旨在规范和管理航道的使用,确保航道的畅通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