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2、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3、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4、明确答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水路运输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该规定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经营许可等方面的内容。
5、第一章明确了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工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如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船舶、人员资质、安全管理等。个人仅限于申请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且运力有限制。
6、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确保运输安全,并推动其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这部条例。任何企业或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及与其相关的辅助业务,如船舶管理、代理等,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专门针对检疫处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我国海事管理部门颁布的,对国内航行海船进行法定检验时所需遵循的技术规则。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性、适航性和环保性,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1、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原则,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海事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活动安全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权威发布,我们了解到于2010年12月30日,经过第12次部务会议的审议并得到了通过,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出炉。这部规定是以交通运输部令的形式发布的,编号为2011年第5号。
3、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2、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4、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农用船舶该由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总则)》第五条规定,各有关乡镇和行政村要配备专、兼职船管员,由县交通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变更船舶管理员均要在一星期内报县交通局备案。
如果5米以下动力船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那么该船舶应当定性为农用船舶,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有关事项请向其咨询。
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市)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安全管理。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安徽省渡口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对艾家镇辖区的五小船舶及客渡船安全管理进行了通报,与会单位围绕该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会议特别聚焦于38艘渔转非的小自用船和农用船的安全管理问题,共同研究了《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农民自用船水上安全管理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