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1、第九条 未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改建和进厂修理的船舶以及已确定船舶购买人的新建船舶,由船舶修造厂代理船舶所有人或者代理经营人向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其他在用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船籍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第七条修改为:“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4、第二十六条,捕捞渔业船舶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指标,对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进行核定,设区的市、县(市)则在省级规定的内陆水域指标内进行相应管理。
5、第二章 船舶管理第四条 各类船舶均应按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统一编写船名、船号,发给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集体和个人的出海船舶须持县(市)公安局发给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并向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船舶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船舶入级检验服务,船体,设备,坞检,锅炉,轴检,吊杆,船舶法定检验服务。安全证书,防污染证书,载重线,吨位,体系,保安,计划批准。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船舶入级检验服务:包括船体、设备、坞检、锅炉、轴检、吊杆等方面的检验。 安全证书的发放:包括防污染证书、载重线证书、凯唯吨位证书、体系证书、保安证书等。 买卖检验、货检、保险检验、碰撞检验以及产品认证等服务。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主要包括合格、不合格、待整改等方面。对于合格的船舶,可以继续使用;对于不合格的船舶,必须进行整改;对于待整改的船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保障内河水域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检验对象和范围:规定了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船舶类型、航行区域、检验周期和检验内容等。 检验标准和要求:规定了船舶结构、机电设备、航行安全装备、消防设备、污染防治设备等方面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2、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第五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3、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5章1规定,所有船舶应备有为其计划航线所必需的足够和最新的海图、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及一切其他航海出版物。
5、请查阅《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四篇第三章救生设备 上面规则所规定的标准是最低标准,如果验船师没有提出额外的要求,就按照上面的标准配备。建议不要自行提前购买,听听船厂以及验船师的意见再行购买,毕竟购买这些要比造船快的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海上航行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第四条 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是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的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同时废止。
3、法律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5、第七条 开航前检查由港务监督牵头,会同船舶检验局以港务监督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以港口国监督检查项目为主要内容进行,并对所查出的缺陷,依照《外国籍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细则》进行处理。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